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恩怨,这句话同样适用于篮球场。作为一项充满竞争性和身体对抗性的运动,行为人在打球时其实时刻都处在一种危险中,但由于对篮球运动的喜爱以至于大多数行为人在打球时都非常投入,很少有人会留意到这种危险性。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不仅要防止对手的侵犯,有时候队友也可能将其误伤。总之行为人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才能全身而退。当然,我们在此讨论的仅限于野球场上的情形,至于那些职业球员,在比赛中冲锋陷阵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事情,而且他们拥有完善的医疗和后勤保障,即使不幸受伤,也不会有后顾之忧。而在野球场上受伤就不一样了,受害人不仅要承受伤病带来的痛苦,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即使治疗终结也会留下后遗症,有的甚至会导致终身残疾,而且学业、工作都会被影响和耽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根据本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是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对象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像球类运动、搏击类运动、攀岩等都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对于风险较低的活动,一般认为不属于自甘风险。二是自甘风险条款要求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明确了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三是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不因自甘风险而免责。
上述情况告诉我们,不管再怎么喜欢运动我们也要保护好我们自身的安全,安全的情况下再进行运动否则对自己和他人都有可能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哦!(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