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我们两人一狗三餐四季,但如今物是人非。我们感情难以维系,爱犬归谁也成了大问题。
夫妻离婚,宠物狗该跟谁?
王某和赵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吵吵闹闹、磕磕绊绊多年,感情已破裂,丈夫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庭审中,丈夫王某和妻子赵某均同意离婚,并对房子、汽车的处置达成共识。但对一只柯基宠物狗的归属问题,双方却争执不下。
丈夫王某认为,宠物狗是自己买的,且在宠物狗的日常生活上,更多都是自己照料,它与自己的感情深厚。妻子赵某表示,虽然自己平时打理宠物狗的生活起居较少,但经常陪狗遛弯,这已成为她生活的重要部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一样,其是有生命的,难以进行实物分割。
综合考量,宠物是由丈夫王某购买且平时照顾较多等因素,法院认为宠物的所有权归王某更为合适,但妻子赵某对宠物亦有感情,其可适时探望。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宠物狗归丈夫王某所有,但妻子赵某可适时探望。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