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保险认知的不断加深,很多人给自己购买保险用于抵抗风险,但是有些保险经纪人打着“保险可规避法院执行”的由头进行宣传,引诱一些“老赖”购买巨额保险用于规避债务,逃避法院执行。
今天就让法官教你如何区分……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保险公司与郭某某保险人代为求偿执行一案,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时发现郭某某名下有大量保单,但投保人均为其母亲李某及其妻子娄某,郭某某为被保险人,因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故不能执行郭某作为被保险人名下保单。
在另一起刑事罚金案件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四万余元的大额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同一人,且该种保险类型为终身寿险(万能型),故依法执行了该笔保单的现金价值。
法官有话说:
鉴于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产品人身专属性较强、保单现金价值低,但潜在可能获得的保障大,人民法院应秉承比例原则,对该类保单一般不作扣划;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以保单约定可获得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