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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店拒绝兑换饮料瓶盖中奖的行为是否合法?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兵兵在a超市买了一个瓶饮料,回家饮用时发现中奖了。但是因当时饮料没有喝完,就没有在立刻去兑奖。过了两日,兵兵去往b超市买东西,就想着那中奖的饮料瓶盖去兑奖,可是便利店的老板说:“必须当场打开中奖后才给兑换。”无奈,兵兵又找了几家店铺,可是商家不是要购物小票就是要求当场兑换,否则一律不予兑奖。可饮料的外包装上明明写着,“凡持中奖瓶盖即可在兑奖有限期内到指定零售地点兑奖。”
  
  那么,便利店拒绝兑换饮料瓶盖中奖的行为是否合法?
  
  现在饮料惯用“开瓶有奖”“揭盖有奖”等促销方式盈利,实际上,这是一种销售广告。企业在广告中做出的兑奖允诺应当清楚、明白,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企业的有奖销售也是其向消费者做出的一种承诺,属于经营者应当履行的约定义务,无正当理由不予兑奖,就构成违约,甚至有可能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兵兵拿着中奖瓶盖要求便利店兑奖,对方必须按广告中的承诺予以兑奖,如果便利店无正当合法理由不给兵兵兑奖,兵兵可以坚持要求经营者兑换,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