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积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在近期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大胆尝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进行释法、说理,这也是该院践行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准则,引领社会良好风尚的又一重要举措。
2019年5月20日,李某与张某结为夫妻,二人为购买婚房向李某父母借款12万元,李某于借款当日向其父母出具借条一份。2020年3月,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协议离婚时对该婚房进行了分割。2022年6月,李某父母将其子李某与前儿媳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买房向其父母借款12万元,其父母亦按约定向李某提供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张某虽辩称“该12万元属于赠与,不是借款”,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且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应怀有感恩之心,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因此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未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形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是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返还义务。李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购买房屋所负债务,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父母要求李某、张某共同返还借款12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现阶段,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比比皆是,但是随着父母资金情况的变化及子女婚姻的变更,往往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矛盾,从而引发诉讼。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性质的认定,需要法官结合全案证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要充分考虑到如何正确处理好公序良俗与法律的关系,综合予以认定。该案的裁判结果,对于弘扬诚信、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运用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及正确处理好公序良俗与法律的关系具有积极的引导意义,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应如何认定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作者: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晨 赵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