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向李某购买100吨大米,为了储存100吨大米,陈某正在修建仓库,尚未完工。陈某、李某二人约定,李某于30日后将100吨大米送至陈某的仓库。但10日后,李某就将100吨大米送至陈某的仓库,但由于陈某的仓库尚未完工,只能租赁仓库储存100吨大米,并为此支付租金5万元。那么陈某能否请求李某赔偿5万元租金?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李某原本应当在30日后交付100吨大米,但是李某提前20日就将100吨大米送至陈某的仓库,属于提前履行债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李某提前履行债务使得陈某为此支付租金5万元,即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李某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康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