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奶奶和李爷爷在一次老年活动上认识,两人都没有老伴,于是在情投意合的情况下,两人决定在一起搭伙过日子,陈奶奶搬到了李爷爷家中与李爷爷一起生活。8年后,李爷爷患病去世了,由于陈奶奶和李爷爷在在一起后并没有领结婚证,他的儿子小李便以陈奶奶没有继承权为由要求陈奶奶搬出李爷爷的家,陈奶奶拿出了一份合同说:“我和你爸爸生前已经签了居住合同,你不能赶我走。”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 住宅的位置;(三)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 居住权期限;(五) 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新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康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