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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重疾未告知,婚姻还能撤销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婚前美满如意,婚后却得知对方隐瞒病史,这段婚姻是否可以申请撤回?
  
  【案情回顾】
  
  原告王女士诉称,其与李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于2021年9月登记结婚。本一心欢喜步入婚姻,没想到婚后丈夫李先生却因身体原因与其夫妻关系不和,导致王女士严重焦虑抑郁。后经过多次沟通,丈夫李先生才承认自己患有严重的身体疾病,因为心存侥幸,在婚前对其隐瞒。现王女士认为,李先生患有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婚前未如实告知,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被告李先生不同意撤销双方婚姻,但其婚前知晓自己患有该类严重疾病,婚前确实未向王女士如实告知身体状况,双方共同去医院检查,经向医生咨询,该类疾病将影响夫妻正常生育。
  
  案件转载自人民法院报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婚前患有身体疾病,影响婚后正常夫妻生活,为维持与原告的婚恋关系,婚前并未将此病情告知原告,且该病婚后并未治愈,将影响夫妻正常生育,该疾病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被告婚前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在婚后生活中,被告的病情持续影响了正常的夫妻生活及生育。
  
  原告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请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对方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当然可以缔结婚姻关系。患病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尽告知义务,即不告知或者虚假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因重大疾病未告知而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为一年,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