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兵、胡某、小美三人分别出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生产、销售陶瓷。三人签订合伙合同,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在企业经营半年后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三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本地银行贷款50万元,期限2年。经过2年经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三人清算了企业财务,该合伙企业仅余4万元。此时银行的贷款已经到期需要偿还,在此情况下,三人应该怎样分担此债务?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对其发生的债务,应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合伙企业应清偿银行贷款50万元,即先由清算时仅剩的4万元进行偿还,剩余的46万元则由三个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三个合伙人要以其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清偿46万元的债务。他们虽然在合伙中约定了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债务,但合伙人不能以偿还其应承担的份额为由免除其对外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因为合伙合同只是三人的内部约定,对于债务人银行没有约束力,银行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有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了合伙合同中确定比例所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