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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与留置权谁优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兵兵将小汽车交给小美,作为欠小美5万元的质物担保。质押期间,小美将小汽车开到康某处修理,后因小美未支付修理费,康某将该汽车留置。到还款日了,兵兵无力清偿对小美的欠款,便和小美说拿汽车抵债,但因为小美没有给康某修理费,康某拒绝将汽车还给小美。那么,在小美不交修理费的情况下,康某有权不给小美汽车吗?
 
  康某有权留置汽车。本案涉及质押权与留置权竞合的法律问题。所谓质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是指在同一动产上,既存在质权,又存在留置权的情况。对此,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案中,康某是留置权人,小美是质押权人,康某的留置权优先于小美的质权,小美无权优先于康某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