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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兵兵和小花都是山里的孩子,俩人初中毕业就没再上学了。后来通过媒人介绍两人相识,便一直以男女关系相处着。今年二人都满19岁了,家里人觉得年纪不小了,可以成家了。两家人便为二人筹备了婚礼,山里的人认为只要办过婚礼,这桩婚事就成了。在俩人办完婚礼后,小花的同学大妞从城里回来对小花说,我上大学的同学们都说去政府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小花听后便拉着兵兵去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当俩人带着身份证、户口本来到县人民政府部门登记时,却被告知两人没有到达法定年龄不符合结婚登记的要求,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那么, 在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我国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只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的才可以结婚,没有到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同时,我国法律遵循一夫一妻制的原则、结婚应自愿原则,凡是不符合这些原则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也是无法给予登记的。为了提高人口素质,我国历来禁止近亲结婚,也就是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也是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去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都应当不予办理结婚登记:1没到达法定结婚年龄;2双方非自愿;3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有配偶的;4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5双方任何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