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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不等人,主张权利要趁早!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付雪琦)诉讼时效知多少?简单来讲就是,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时间。一旦“超时”,你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就是俗话说的“过了这个村可就没这店了”。
 
  案例:冯女士于2013年在某房地产公司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入住,并于同年发现楼上邻居维修地热管道,其后发现自己地热管线存在同样的有金属接头毛病,向物业经理报备后,物业经理表示需向上级领导请示,批准后才能维修,其后多次沟通无果,至2019年再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未能解决,遂冯女士自行解决房屋地热管有金属接头的问题。冯女士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地热管线维修费用。但开发商认为冯女士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对冯女士的房屋地热管有金属接头的问题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冯女士与房地产公司自2013年交接房屋至2019年期间,冯女士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向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冯女士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冯女士关于地热管有接头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冯女士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官心语: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期限,权利人在该期限届满后可以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诉讼时效经过后,如果权利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对方主张权利,那么即使向法院起诉,在对方提出诉讼时效已经过期的抗辩时,法院也不会支持权利人的主张。
 
  如果在合同中遇到违约或损害了权利的事宜,应尽早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但同时需保留好相关证据,一直延误可能会耽误最佳处理时间。(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