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监督和保护的公民或社会组织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想当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使其法定代理人。该法第二十七条又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案例:兵兵的父母在一次飞往国外的飞机上遭遇空难,不幸去世。这让年仅7周岁的兵兵一夜之间成了无父无母的孩子。随后,兵兵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但是兵兵的姥姥、姥爷想要抚养并担任监护人。而兵兵的爷爷认为,他的姥姥、姥爷没有稳定收入,身体不好经常上医院,不适合抚养孩子,自己与老伴都是医生,家庭条件优越,更适合抚养孩子。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那如何决定呢?
本案中,兵兵年仅7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明明的爷爷奶奶与姥姥姥爷都有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但是,孩子的姥姥姥爷都没有经济来源,而且年高体弱,所以不适宜当孩子的监护人;而兵兵的爷爷奶奶具有较好的经济基础与教育能力,从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来看,人民法院应该指定明明的爷爷奶奶为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