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道德观念里,“夫妻”是同甘共苦的代名词,法律也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离婚时,有时会出现一方莫名背负大额债务的情况,您知道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吗?若不知情背负了共同债务该如何处理?本次为您解读《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什么情况下,夫妻其中一方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支出。
●借款时夫妻一方不知情,债权人事后追认时,不知情方认可借款。
●借款时夫妻一方不知情,债权人事后追认时,不知情方不认可借款,但借款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双方均不承认借款,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将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不知情的一方可以出具声明表示自己对债务不知情,若债权人要求其还债,需举证证明此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程序如何进行?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去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可以适用离婚冷静期;另一种是去法院起诉离婚。
协议离婚无法进行时,须去法院起诉离婚。开庭时如果另一方不到庭,法院会缺席审理,并作缺席判决。若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会判决离婚,若法院判决不离婚,提出离婚的一方只能在6个月后重新起诉。判决结果会公告送达。
上诉期内若被告仍不出现,上诉期满后判决发生效力。(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