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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保护母爱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守护“她”,有哪些“法”?
 
  婚姻家庭里母亲的权益保护主要规定在《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具体涉及母亲在婚姻家庭里的自由平等、人身保护、财产保护以及对年迈母亲的赡养等方方面面。
 
  如何让母亲们拥有妥妥的幸福?知法守法用好法,给“她”最有力的爱与守护!
 
  一、“她”享有婚姻自由。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二、“她”享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三、“她”在怀孕期间,对方却提出离婚……“她”的婚姻在此期间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四:离婚后,“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五:“她”享有平等的财产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六:“她”享有自主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七:“她”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相关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她”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另外,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九:当发现配偶在隐藏和转移财产时,“她”怎么保护自己?
 
  “她”享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问: “她”享有拒绝承担力不能及劳动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