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某经营人参加工厂,2018年6月开始,张某某因经营周转缺少资金向原告陆续借款52.8万元,未承诺还款期限,原告一直催要,张某某亦未能依约还款。2022年3月,张某某突然去世,原告要求张某某家人还款,沟通多次协商未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本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为其两个儿子,两个姐姐,一个哥哥、一个弟弟四人均放弃继承。遂原告撤回起诉待确定遗产管理人后再决定是否起诉。
特别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死亡,其生前未偿还的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偿还,超过部分,继承人可自愿偿还,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于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