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兵一直勤奋好学,成绩名列班级前茅。但是兵兵生活在山区里父母都患有严重疾病,一家人生活非常困难。兵兵马上要升高中了家里的条件却不允许他继续上学。于是,兵兵来到了城里打工。在城里,兵兵遇到了好心的张氏夫妇,二人特别同情兵兵一家。因张氏夫妇二人一直没有孩子,便打算收养兵兵,但二人不知道兵兵是否符合被收养的条件。那么,兵兵符合收养条件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都可以被收养。此外还需要注意,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本案中,兵兵属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情况,符合被收养的法定条件。张氏夫妇可以与兵兵父母商量,并征得兵兵同意后,履行相关收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 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