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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十问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你对农村宅基地了解多少?一些基础知识你都懂吗?关于农村宅基地的那些大大小小的事,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4问!包含各种常识!
 
  1.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能批准?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4.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6.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7.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8.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9.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10.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