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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的名誉权纠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随着现代人生活和工作交流方式的改变,微信成为很多人交流沟通和了解信息的重要渠道,但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涉及他人隐私的不实消息,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呢?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调解了一起因在公司微信群发布不实消息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沈某、徐某与被告魏某同为一家保险公司员工,沈某为公司客户经理,在沈某到支公司调研期间,发现魏某自入职以来从未到支公司进行工作沟通和展业,并个人违规让其爱人替其展业。为避免给公司带来更严重的后果,保护公司利益和客户隐私,沈某便派人通知魏某办理离职手续,这导致魏某心生不快,便在全省公司数百人微信群里散布谣言说沈某和徐某在公司公开同性关系,这严重影响了二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遂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王法官接手案件后,详细查看了双方微信群中相关图片及内容,确认被告魏某存在侮辱、诋毁情况,导致二原告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也严重影响了二原告的工作和生活,经过王法官和其书记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工作后,被告魏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二原告带来的伤害,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魏某立即停止侵害二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二、被告魏某于三日内在全省公司微信群里为自己发表的不实言论赔礼道歉,内容发布后不得私自删除;三、被告魏某赔偿二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区评价,在网络上散布侮辱他人的言论,也会构成名誉权侵权。
 
  网络虽具有虚拟性,但也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可以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治社会,人们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要时刻把握好言论边界,避免给自己带来烦恼,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邵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