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吉林省长白山池北区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节点,大部分市民都能积极响应号召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但仍有个别人员无视政府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公然做出违反防疫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现在小编给大家整理一下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应重视的行政法律风险,以及违反疫情防控管理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严重违反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隐瞒行程的法律责任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关于开玩笑无底线、造谣传谣的法律责任
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三、销售者哄抬物价的法律责任
销售者哄抬物价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关于企业擅自提前复工、未报备重点人员的法律责任
企业违反当地复工规定,擅自提前复工、未主动及时报备重点人员,影响疫情防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将面临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对于引发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企业在做好复工复产的同时应切实履行起防控疫情的主体责任,不得擅自提前复工、主动报备重点人员信息,积极配合属地做好防控工作。
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助力尽快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