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兵的妻子是某年单位的下岗职工,2020年1月因病去世。妻子去世后,兵兵多次找到该单位要求按照政策支付死亡抚恤金,但是该单位的领导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面对这种情况,经济困难的兵兵想要通过法律援助予以起诉,要求该单位支付应给予的抚恤金。那么,兵兵该去哪里申请法律援助呢?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公民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可向请给予发给抚恤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死亡抚恤金是对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直系亲属的一种抚恤,任何单位不能推诿。兵兵若想要起诉讨要抚恤金,可向该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条链接: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