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因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20年1月15日某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2月7日某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全市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通告,农村以村为单位,做好各自村组出入口设点立卡防护工作,采取专人值守,严管人员进出。在全市封闭式管理期间,对于据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违规组织聚餐聚会、寻衅滋事的,依法严肃处理。2月8日发布通告,加强乡镇村屯管控,加强聚集性活动管控,严禁居民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参与各类形式的聚集性活动,不走亲访友,不聚集、不聚餐。2月20日发布公告,从即日起,市、乡、村道路所有疫情防控检车站(点)予以全部解除,同日某市卫健委通报当地1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月22日发布公告,加强对当地公路、市区出入口的管控,除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等特殊需求的,其他车辆及人员严控出入。2月24日通报当地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例。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14时许,驾驶从朋友处借的棕色面包车载其父母,由甲村去乙村岳父家接其妻子复工女儿复学,并欲在其岳父家为庆祝女儿生日进行聚餐,当车行驶至乙村桥头村民组织的登记点时,王某某对在现场检查的乙村书记袁某一以及志愿者袁某二等人未让其进入乙村而产生不满情绪,其母亲下车与志愿者发生争吵并进行辱骂,王某某声称,这是我朋友车,没有保险,等我回去开我自己车,我的车有保险,我看你们谁敢拦我。王某某载其父母回家换车,并于同日14时30分许独自驾驶自己的白色奥迪轿车经过乙村桥上登记点时,将上前欲进行检查的袁某一和袁某二撞倒后停车。王某某明知现场志愿者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的传唤和调查。嗣后,志愿者将拍摄的现场视频发到乙村微信群中,后被多人转发到微信朋友圈,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对当地防疫工作造成极大负面影响。案发后,经鉴定,袁某一、袁某二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事生非、蓄谋撞人,破坏社会秩序及国家防疫工作安排部署,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自首,无前科劣迹,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不构寻衅滋事罪。辩护人认为,乙村设点拦堵行人和车辆的行为违法,袁某等人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王某某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又无犯罪的客观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集安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虽然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2月22日发布公告,解除域内所有道路疫情防控监测站,但此时当地已出现确诊病例,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状态,按疫情防控要求,不允许进行走亲访友、聚集聚餐等活动,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撤卡不撤管控,村民设立的登记点一是配合政府防控工作。二是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排查,目的是防止有外来人员进入村组聚集导致疫情扩散。登记点志愿者在得知王某某系外地返回人员,其与父母到村里是为了到其岳父家聚集聚餐后,为防止人员聚集,才不让王某某开车进入。并非设立卡点禁止所有车辆通行,其设立有一定的合法性。
本案中,受伤村民系农民,其自发到登记点进行登记工作,并非行使疫情防控行政管理权,并不属于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的人员,因此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此案造成二人轻微伤,亦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王某某明知疫情期间不允许走亲访友、聚集聚餐,在村民劝阻后,先以语言相威胁,后回家更换车辆强行冲闯登记点,不顾他人生命安全,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实为借故生非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主观心态,属于寻衅滋事。其开车冲闯登记点时,桥面人较多,应当预见可能撞到人,但未减速,可见其对造成伤害后果有一定的随意性、放任性,此时的车辆系王某某伤害他人的一种工具,虽与常规殴打有异,但实则为一种伤害行为,造成二人轻微伤,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之一。此事发生在全国疫情防控、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当地已有确诊病例的形势下,其行为对当地疫情防控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和防疫工作安排。
因此,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
法官心语:
被告人王某某无事生非,不顾他人生命安全,公然藐视国家法律,蓄谋撞人,破坏社会秩序及国家防疫工作安排部署,情节恶劣。法院坚决依法严惩此类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广大群众要遵纪守法,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疫情面前,没有局外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当前疫情形势严峻,需要大家共同努力,自觉遵守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当地防控管理规定,且不能因一己私欲破坏防疫秩序,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作者: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刘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