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子女却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人老无所依。
原告张某与丈夫温某某一共生育了6个子女。张某的丈夫于2008年1月病故。6个子女都已经成家立业。张某一直和子女老五共同生活,多年来,张某所有的生活、医疗开支都是由老五负担,女儿老六也对张某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后因张某年老多病,从2021年2月起卧病在床。对于张某的赡养问题,老五曾经找过社区和村民小组召集其他几个子女调解,由于老大、老二、老三、老四4人拒不参加调解。张某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减轻老五的负担,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法官了解,6个子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生活能力和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对法定赡养义务作出实际履行,具有一定的赡养能力。张某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要求继续随被告老五共同生活。
经法官耐心调解,6个子女纷纷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老五继续负责照料原告日常生活起居并无需向原告给付赡养费。
释法
小编提醒,子女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不仅包括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等,且该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现实生活中,不少子女在老人提出赡养诉讼请求时,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有的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社会保险;有的以财产分配不公、经济条件差相互推诿,但这些理由难以被法院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作者:吉林省江源基层法院 江林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