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正严重影响着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这不禁让我们感受到,传染病防治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面对传染病的肆虐, 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抗击疫情?
在对抗疫情的过程中,确诊病人需要进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人和确认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也会被要求进行隔离观察。那么,在采取隔离措施反面,传染病防治法是怎么规定的呢?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同时,该法规定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 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 工作报酬。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宫铭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