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接我银行卡用一下”。
“这……”
“不白用,给你提成的。”
“行是行,你要干什么用,就给你卡就能有提成?”
(窃窃私语……)
“你这是网络诈骗吧?”
“我骗我的,跟你有啥关系,你还能赚钱,谁会嫌钱多?”
2020年上半年,张某(另案已判决)为结算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找到其同乡李某,让李某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和网银,并约定给予李某提成。
一、案情简介
同年7月,张某通过李某提供的银行卡号转入骗款,并转出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因李某银行卡账户被冻结,其帮助解冻并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某共获利人民币800.00元。
二、法院审理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李某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日常生活中,大家应妥善处理闲置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否则会成为电信诈骗犯的得力助手。把银行卡售卖或租借给电信诈骗犯,是帮助电信犯罪的常见方式。在“帮信罪”类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因蝇头小利,抱着侥幸心理,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时仍为其提供帮助,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因而不会触犯法律,实际已经达到“助纣为虐”的效果,最终自食苦果。(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