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畅)“我是癌症晚期,没有多少日子了,现在已经一年多没看见女儿了,我最大的心愿就是在余生多见孩子几面,拜托法官帮帮我吧!”近日,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受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并于当日成功调解。
【案情回顾】
2019年,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协议离婚,孩子由被告王某抚养。离婚后,原告于某多次欲探望孩子,但被告坚决不让,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之后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于某遂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
【上门调解找症结】
办案法官考虑到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简单的一判了之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且以后可能面临执行难度大的困境,加之原告于某病情不容乐观,为争取更多的探望时间,办案法官第一时间前往被告所在商铺开展调解工作,希望通过了解双方矛盾症结所在化解纠纷。但被告态度十分恶劣,言辞嚣张,怒气冲冲地将法官拒之门外。在办案法官的耐心等候和劝导下,最终被告同意前往法院面对面进行调解。
【面对面调解系法结】
调解现场,原告将脸扭向一侧,不愿面视被告,被告则态度强硬,声称“即使法院强行判决,也不会让于某探视孩子。”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训导,并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不能因为双方已经离婚而剥夺母亲探望孩子的权利,更不能剥夺孩子获得母爱的权利。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态度有所缓和,被告王某同意原告于某在每周六探望女儿。法官看准时机,进一步释法,告知有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警示当事人违反探望权的合理实现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法官的积极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王某承诺会履行协助原告于某探望的义务。
【暖心一幕解心结】
调解结束后,原告当场撤诉,她哽咽着向办案法官深深地鞠躬表示感谢。在原告书写撤诉申请书时,被告王某在法院门口默默等候,最后二人载着法官的牵挂同乘一辆车离开。从起初的剑拔弩张到最后的温暖一幕,相信他们之间关系的缓和会给孩子未来的成长之路带来一份稳定的安全感。
【法官说法】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该起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日后探望纠纷、强制执行的发生,有效破解“探望困境”,发挥“释法、明理、传递爱”的调解模式,是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生动体现,也是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益探索,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情怀。(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