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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去世,儿媳对婆婆是否有赡养义务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儿子去世,儿媳对婆婆是否有赡养义务
  --山东省阳谷县西湖司法所联合西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家庭纠纷
 
  山东法制传媒网:(洪玉芝 吴慧子)山东省阳谷县西湖镇王某共孕育四名子女,子女均已成年,成家另过。十年前,王某的小儿子李甲因车祸去世,肇事方赔偿李甲的妻子徐某十余万元,其中包括李甲对王某的赡养费。当时王某考虑到儿子去世,儿媳徐某照顾孙子们不易,就未向儿媳讨要自己的赡养费,并把自己的2亩承包地交由徐某耕种。前两年王某的大儿子李乙也已世,现王某身患疾病,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人照顾。照顾王某的职责就落在女儿李丙和李丁身上。近期因王某生病住院,花销较大,再加上李丙和李丁因照顾王某无法出门挣钱,导致李丙和李丁二人家庭负担较重。因此李丙和李丁希望弟媳徐某能承担些照顾王某的责任。但徐某不愿承担。因此李丙找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西湖司法所所长洪玉芝接待了李丙,通过了解情况,洪所长站在法律角度告诉她:我国现行的法律仅规定了子女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因此徐某无赡养王某的义务,但王某的承包地可向徐某主张要回。
 
  李丙回家后,和母亲王某、李丁商量后,决定通过起诉的方式向王某要回耕地。司法所帮助王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援助中心指派李明律师为王某办理诉讼事项。在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徐某在法庭上态度嚣张,以各种理由拒不退回徐某的2亩耕地。法院再次开庭时,徐某更是没有出庭。袁振宇法官只好亲自到徐某家送达传票。洪所长一直非常关注本案进展,得知案情陷入僵局,就主动联系袁振宇法官、村委会主任陈怀柱和李明律师组成调解小组,对王、徐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小组全体成员来到徐某家,对徐某进行了半天的说服教育。最终徐某作出承诺,自愿退还王某的2亩耕地。至此王、徐之间的纠纷得到成功化解。
 
  目前,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赡养义务。这可能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点背离,不符合人们的传统观念,群众对此有争议是可以理解的。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过,鼓励儿媳、女婿照顾好与其没有血缘关系的公婆、岳父母等老人,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今后家庭的赡养功能会逐步削弱,而国家会逐步通过提供社会福利和保障等方式,为家庭和社会赡养老人尽更多的责任。(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司法局西湖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