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所熟知的遗产的继承方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对遗产进行处理的方式,遗产继承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除个别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
那么,当死者没有立下遗嘱时,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要求分割遗产吗?
对此,我国继承编中专门有一项制度,规定了特殊的酌情分得遗产制度,也就是“遗产酌分权”制度,符合这种情形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就可以要求酌情分得遗产。
在《民法典》中,就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来鼓励、弘扬鼓励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所以允许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未能继承遗产的人适当分得遗产,即为所谓的酌情分得遗产。
酌情分得遗产是与继承遗嘱、受遗赠等方式并列存在的一种取得遗产的方式,不限于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定继承人中不能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如第二顺序继承人在不能继承遗产时也可以成为酌情分得遗产人。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该主体限定为继承人以外的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非继承人,客观上来讲无法自己生活,但因其不属于继承人,无法分得遗产份额,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其本无法定扶养义务,可是能够出于道德因素或其他原因,客观上与被继承人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扶养扶助关系,在弘扬尊老爱幼及养老恤幼的传统文化影响下,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给其酌情分得适当的遗产,应当给予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适当的遗产份额,可以酌情取得遗产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酌情分得遗产的份额是“适当的遗产”。适当遗产的份额视具体情况可以少于或者多于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所谓具体情况,应当参考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情况来判断。
以案释法:
A女士育有四子女,均在外地居住,不能长期照顾母亲。张某为A女士的外甥女,一直与A女士共同居住并照顾A女士生活。张某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属于长期尽赡养义务的范畴,已经尽到了A女士子女们应当尽但没有尽到的赡养义务,张某对A女士精心照顾,应予分割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作者: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陶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