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却没有收到钱?
住在小猛隔壁的王大妈是一个勤学好问的大姨,每次见面的时候都会问我一些跟法律有关的问题,尽管我水平有限,小猛也会尽力帮她找到答案。直到昨天,王大妈与我在小区转角偶遇,她又兴奋地走上前来问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为什么我女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法院却没有给我们打钱,不会是对面走了后门吧?”
“额......额......额......”
看着王大妈一脸诚恳的表情,一时间我竟然无语凝噎。这已经不是我第一次被问到这个问题了,我相信每一位执行干警对这个问题都不会陌生。在一通“吧啦吧啦”的解释之后,王大妈似懂非懂地点了点头,然后带着怀疑与审视的目光走了,留下我一人独自在风中凌乱。
本来我准备找个机会和王大妈详细聊一聊,但是考虑到疫情防护的因素,我决定将线下的交流转为线上,也希望大家能够做好疫情防控保护好自己。因此我写了一篇“关于法院与银行的区别”送给王大妈,以便她理解其实法院并不生产执行款,我们只是执行款的“搬运工”。
下面就来和我一起看一看我国人民法院常用的强制执行方法和手段,你想到了几种呢?
根据2022年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小猛说执行】银行存款以及收入是强制执行阶段第一把利器,也是最有效的大杀器,很少有人能在它面前挺过“三个回合。”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小猛说执行】这是强制执行阶段的第二把利器,它可以为被执行人提供全面的“体检”,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利益, 让其财产无处可逃。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七、 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八、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小猛说执行】上面四条是关于行为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强制执行阶段的第三把利器,有了它就可以对违法行为说“No”。
九、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小猛说执行】这是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不履行判决是有成本的,请务必谨慎,拒绝侥幸心理,因为不履行是不存在的!(作者:吉铁法院 孙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