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都知道,调解工作不好做,很多时候调解需要把握好时机,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最近,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的艾法官办理了一件棘手的案子……
最近,我办理了一起执行案件,申请人曲某等六人与柳河县某农牧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柳河县某农牧公司拖欠粮食款达500余万元,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名下厂房和设备,并准备拍卖。可被执行人反复表明愿意履行债务,希望达成和解,不要拍卖厂房和设备。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过数次和解意向,但最后都因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欠款,使矛盾越来越激化。这样折腾了几个回合之后,申请执行人已经疲惫不堪,对被执行人失去了基本的信任,双方只要一见面,就会发生激烈的争吵,连心平气和的说话都做不到,更别提就债务一事进行协商,此时案件陷入了僵局。
着急要粮食款的六名申请人集结了一帮亲友,直接将被执行企业负责人堵在了公司门口,坚决要求拍卖查封的厂房和设备,不履行还款义务就不离开公司。
六个申请执行人,500多万元的债务,企业厂房和设备被查封,迟迟无法开工生产,使本来因疫情导致的经营困境更加雪上加霜。被执行企业多次找到我,一再表明公司想履行债务的诚意。我通过调查也了解到,被执行企业的确因上年度屯粮过多,导致资金积压,又受疫情影响,资金回笼迟滞,重重困难之下,急需继续经营回笼资金,才能盘活企业。
了解详细情况后,我必须要帮助当事人把握住最后一次的调解机会,把企业盘活,让申请人拿到欠款。于是,我连续三天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反复沟通,不厌其烦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法律程序和企业发展等多个方面,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最后,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了部分欠款,其余部分分期履行,既重新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信任,又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本案为涉案人数较多、标的额较大的涉企案件,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本着善意执行的原则,力争实现双方当事人共赢的结果。案件的处理有时也要讲究方法和时机,经验丰富的法官,往往能在恰当的时机,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化解双方矛盾,保障双方权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