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欣悦)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对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置之不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又要求提交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对逾期举证的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这是今年柳河县人民法院对逾期举证行为开出的首份罚单。
中心法庭刘法官在审理一起化肥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在举证期限届满且庭审结束后,原告当事人刘某提出有新的证据提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经审理查明逾期原因不属于确有困难无法提供证据,也没有其他正当理由,属于逾期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采纳原告逾期提供的证据并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决定。
法官说法: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及时举证。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求和主张均负有举证义务,应当依法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关键证据,严重违反诚实信用诉讼原则,不仅会导致诉讼拖延,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影响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损害司法权威。(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