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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修复”不可信,依法还款解征信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随着征信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虚假宣传和诈骗套路层出不穷,在这里小编要跟大家强调一下“征信修复”不可信!
 
  首先从来就没有“征信修复”这个选项,人们常说的“征信修复”俗称征信异议申诉,是征信中心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具体解释为,征信主体,有权对征信机构作出的征信报告,存在不实,错误等,或者非主观因素等等产生的逾期,作出申诉,征信机构收到客户异议后,要及时作出核实,一旦申诉合理,征信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此笔异议作出处理。所谓征信修复,不是通过黑科技手段进行屏蔽、临时等非法手段。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异议和处理信用记录的过程称为信用修复。
 
  网上现行的几种征信诈骗套路:
 
  第一种:利用群众急于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心里以及对“征信修复”概念的模糊,用“征信修复,消除”等名义发布广告、代办业务等形式,伪造证据材料进行征信异议申诉,接机收取高额费用,费用收完后基本上都会直接消失,从而失联。
 
  第二种:开办征信培训、加盟诈骗。这类骗局传统的加盟诈骗手法推广,谎称教授“征信修复”技巧开办培训班,通过招收学员、加盟代理等形式广泛发展下线,骗取加盟代理费。
 
  第三种:个人隐私信息诈骗,通过办理“征信修复”这一过程,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信息,不法分子通过买卖个人信息来获利,甚至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网贷,骗取高额贷款利息,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小编提醒大家!个人信用报告上的逾期记录自欠款和欠息还清后保留5年,不会伴随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