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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法院邀您点击参加旁听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时值第112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将近,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梳理了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邀请您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与手机另一端的您共同云庭审,我们希望将法治宣传和维权服务送到您的心坎上,为勇敢的您们保驾护航。
 
  关键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曹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2013年,吴某与王某相识后,吴某陆续通过个人微信账户、其父亲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多次向王某转账汇款,共计30余万元。曹某认为,吴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显属违法,赠与行为应为无效,要求王某归还赠与款项。曹某在请求王某返还款项未果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处分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而吴某赠与王某的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吴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王某,且未经曹某协商一致,损害了曹某一方的财产权益,故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王某受赠的款项应予以返还。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王某返还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启示】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做的处分夫妻财产的行为在没有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是效力待定的行为,赠与钱财的合同不能当然有效。
 
  关键词:人身保护令
 
  【基本案情】
 
  徐某与王某1989年3月登记结婚,2002年9月收养一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性格不合,日常生活中难以沟通,王某多次殴打妻子与女儿。2020年6月,王某再次向妻子和女儿实施殴打,徐某带女儿离家后以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王某对其及亲属实施家庭暴力。
 
  【裁判结果】
 
  王某对其向妻女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供认不讳,女儿到庭说明父亲在家脾气很差,常对她们母女打骂。法院依法对徐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合议后做出民事裁定书,禁止王某对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骚扰、跟踪、接触徐某及相关近亲属。王某接收裁定书后表示服从法院裁定,不申请复议。法官调解时发现,王某虽保证绝不再打骂徐某及女儿,但徐某及女儿对王某已经再不信任,王某某正值高中阶段,母女二人在学校附近租房居住,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两处房产。徐某离婚的诉求十分强烈,法官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切入,劝解双方和平离婚,女儿自愿表示与徐某共同生活,暂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如真心悔改,徐某亦表示会与其复婚,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但法治宣传尚需进一步加强,很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并不知道遭遇家暴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原告亦如是。本案承办法官在得知可能存在家暴情形后,第一时间向原告普及相关法律规定,并积极引导原告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书面的人身保护令及法官的严正告诫对于被告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对促成本案的调解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
 
  【基本案情】
 
  潘某与孙某的母亲系姐妹关系,女方与男方系姨甥关系,男方与女方在恋爱期间孕有一子,在共同生活2年后,领取了结婚证,结婚期间,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遂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婚姻无效,判定孩子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姨甥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系法律禁止登记结婚的情形。原告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被告无固定工作,常外出打工,双方子女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被告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用。依照吉林省关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费的数额。
 
  【典型意义】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及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两人结婚,婚姻无效。即潘某与孙某之间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其与子女之间仍存在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近亲结婚不但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对于后代健康也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根据医学证明,近亲结婚后大幅度提高隐性遗传病的发病率、一些多基因遗传病的发病率以及近亲结婚后代的早期死亡率和畸形率等等。出于对后代的健康和家庭的幸福考虑,希望广大群众能以本案为例,遵纪守法,优生优育,拒绝近亲结婚,从根本上避免悲剧发生。
 
  关键词:名誉权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赵某称王某在其所用的红色尼桑轿车上喷不雅字样,且在其居所张贴诬蔑原告的内容,将其所有信息公布于众,还诬蔑造谣“原告是小三”的不实内容。后赵某报警,2020年6月公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随后,赵某以王某的行为给其及家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影响了其和丈夫的夫妻关系,降低了其社会评价为由,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还侵犯了隐私权。考虑到此案对原告家庭的影响、夫妻关系的修复,承办法官对本案进行了调解。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释明法律规定,最终被告王某在纸媒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合计2万元,本案调解结案。
 
  【案例启示】
 
  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过于偏激,该行为非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引起了新的矛盾,应引以为戒。遇到分歧,应互相理解,互相尊重,而不是将事态进一步扩大,在社交过程需谨言慎行,遵守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