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救济性的送达方式,是法院为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送达方式,更大程度上是一种程序保障。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如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至少诉讼中公告一次、判决后再公告一次,往往导致案件的审理期限变长,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及时的保障。
2022年1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从公告期限规定的发展变化来看,1982年实施的民诉法规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1991年实施民诉法规定,公告期限缩短为60日;2022年实施民诉法规定,公告期限缩短至30天!公告送达期限的缩短,使得审理周期进一步缩短,降低了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