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冬梅)
【案情回顾】
李某与谭某系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近日二人在为他人提供中介服务时,遭受了一肚子委屈,求助无门后诉至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要求某房产公司支付中介费120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原来,李某与谭某与某房产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由二人将有购房需求的客户介绍至该房产公司,并在中间负责与房产公司与客户的沟通联络。房产公司承诺,如促进房屋买卖交易达成,由房产公司按约定交易金额的2%支付报酬。
2021年11月,李某与谭某将温某介绍至该房产公司看房后未果,该房产公司销售经理示意二人继续联络温某。经多次与温某协商后,温某表示如价格能再优惠点就买房,二人遂继续与房产公司交涉,但此时该房产公司表示房屋已内部处理,不能卖给他人了。二人觉得不对劲,找到房产公司了解情况,后来才知道房产公司瞒着李某与谭某,偷偷与温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此时,李某与谭某才发现自己被欺骗,于是找到房屋公司索要中介费,房产公司态度蛮横并仅同意支付2000元,双方未能就服务费金额达成一致,李某与谭某又感觉自己受到羞辱,遂诉至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想通过法律找回公道。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谭某与房产公司双方虽未形成书面中介合同,但不影响中介合同关系的成立及生效,李某、谭某已经履行了中介合同的主要义务,应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经田法官释法晰理后,房产公司主动支付中介费10000元,李某、谭某撤回了对房产公司的起诉。
【法官后语】
“跳单”又称“跳中介”,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现象。
实践中,跳单在中介合同中时有发生,尤其在二手房买卖中介纠纷中。委托人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违背了契约精神,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为了回应实践需求,《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跳单的行为,第九百六十五条赋予中介人报酬请求权,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保护中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不损害其他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