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一名送水工,因经常为某汽车修理厂送水,与汽修厂老板李四、员工赵某、钱某熟识。2021年1月19日,受汽修厂老板李四指使,张三在某村与汽修厂员工赵某参与实施一起虚假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1万余元。同年5月25日,张三再次受李四指使,在某道路与员工钱某参与实施虚假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两万余元。
案发后,张三辩称,自己并没有驾驶车辆实施碰撞行为,只是碍于朋友面子,出于帮忙的心理,才在交通事故处理及申报保险理赔过程中虚假陈述自己是驾驶人一方,并提供了驾驶证,自己从中并未谋取任何私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张三辩称其未实际驾驶车辆实施故意碰撞的意见,经查在案有证人李四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理赔材料等证据,能够证实张三参与了两起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的事实,是否实际驾驶车辆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但对该情况在量刑时酌予考虑。鉴于被害单位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另结合被告人张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张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万元。
小编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他人提供驾驶证等个人证件材料,共同骗取保险理赔金的行为也属违法。本案中,张三主动提供个人驾驶证,并谎称自己是驾驶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充当了积极角色,虽是“无偿帮忙”,但却成功帮助李四等人骗取了保险理赔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官提醒,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同样涉嫌犯罪。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作者: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江林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