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姐和郑哥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二人生有未成年儿子小郑。小郑长期和母亲陈姐共同生活,由于陈姐一人难以负担小郑生活、教育的开销,希望小郑的生父郑哥共同承担小郑的抚养费,郑哥拒绝。陈姐迫于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郑哥承担小郑一半的抚养费,法院能够支持陈姐的诉讼请求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郑虽为非婚生子,但其享有和婚生子同样的权利。郑哥作为小郑的生父,对未成年儿子小郑有抚养的义务,其应当承担小郑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迟庆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