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陈晰)被害人:“这是我的项链你凭什么拿走?”
被告人:“我一不是抢的,二不是偷的,你能拿我怎样?”
法官:“法律的底线不容挑衅,你现因犯抢夺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犯抢夺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多次借款未还,因对被害人讨债行为心生不满,遂前往被害人家中与其发生肢体冲突,王某某在打斗结束离开时公然将被害人的金项链拿走,期间被害人质问王某某为什么拿自己的项链,但王某某未予理会离开,后王某某将项链卖得6000元,并将钱款用于个人花销。经鉴定,被害人的项链市场价为1923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认罪悔罚,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抢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应如何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呢?
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抢夺罪与抢劫罪不同;抢夺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等。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