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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需交“入职费” 17名被害人被骗取上万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如今,互联网为广大求职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然而,不法分子也动起了“歪脑筋”,想方设法把一些急需求职的人诓入陷阱。敦化林区基层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2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案件概述
 
  被告人李某无业,便想通过“特别”的手段赚点钱,于是他便在网络招聘平台发布虚假用人单位招聘广告的形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入职需先交纳“入职费”,包括报名费、服装费等费用为由,以微信转账收取钱财后将被害人微信删除或拉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期间被告人姚某也加入李某的工作室以拨打电话获得提成的方式参与诈骗并学习到该犯罪方法,之后姚某离开李某工作室。在二人犯罪期间,二人共骗被害人17名,其中李某骗取人民币11527元,姚某骗取人民币5936元。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上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名被告人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责令二名被告人将骗取的17名被害人的钱财一一如数退赔。
 
  法官提醒
 
  网络求职要选择信誉度高的专业网站,求职过程中遇到缴纳代理费、置装费、培训费、保证金等情况,应提高警惕,不要随意汇款,一旦疑似遭遇诈骗,及时报警。
 
  两名被告人一名95后,一名00后,小编想说,作为新时代的年轻人,在成长阶段要有正确的价值观,所谓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要有本领,有理想,有担当,不要被一时的利益蒙蔽了双眼,在漫漫人生阶段,靠自己的双手创造出来的价值才更加珍贵。年轻是努力奋斗的资本,青年是人生的一个阶段,无论何时都要走好每一步,走对下一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武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