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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公司拒绝供热系侵权行为——尹某某诉被告辛某某不当得利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高鑫 周闯 张雅娟)原告尹某某买了二手房后向供热公司申请供热,供热公司有权拒绝供热吗?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28日,原告尹某某向原房主辛某某购买了涉案争议门市房,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原告取得房屋后,向某供热公司申请供热,该供热公司以该房屋在原告购买前欠余热费为由拒绝供热。余热费为被告辛某某承租原房屋期间所欠,原告找到被告索要余热费,原告以不是供热公司,无权向其主张余热费为由拒绝给付。无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余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争议房屋,原告取得物权、进行不动产登记之前所欠的余热费,系房屋原物权所有人与某供热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债权所有人---某供热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在原告对争议房屋取得物权后,如某供热公司以原物权所有人欠费为由拒绝供热,原告可向某供热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原告与本案涉及的余热费不存在直接的厉害关系,故无权提起索要余热费的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心语】
 
  集安法院法官张雅娟:
 
  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原、被告间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是否为适格主体?
 
  显然此案件中原告主张的余热费,是原告取得房屋物权前被告所欠,系被告与供热有限公司之间依据供热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余热费应由债权所有人也就是供热公司向原房主主张,而非向原告主张权利。
 
  那么在供热公司拒绝供暖情况下,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供热公司以原房主欠余热费为由拒绝向原告供热,是明显侵害原告权益,原告可向供热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据此,我驳回了原告起诉。
 
  考虑到原告被驳回起诉后会有对案件结果不满意的思想情绪,在庭审后我又与他进行了思想沟通,耐心地讲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建议他多与供热公司沟通,与供热公司讲明相关法律关系。如果供热公司仍然不给供热,可以对供热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并给他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供电、供暖公司不得拒绝向社会公众供电、供暖的相关法律知识。原告在听了我的讲解之后脸上也渐渐露出了笑容,表示接下来知道该怎样处理该问题了,并对我的耐心讲解表示了感谢。
 
  本案所谓余热费系存有争议的债务,在新用户同意交付热费情况下,供热公司理应开阀供暖。因为供热是民生,债权是财产。关于债权,供热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对原房主,乃至于新房主提起诉讼来解决,但就是不能在供热公司是唯一供暖的单位,为垄断企业情况下,在争议未经法律认定、评判情况下拒绝向用户供热。当然,如果用户拒绝交纳自己使用期间应缴纳的取暖费,供热公司是有理由拒绝供暖的,凡是不能一概而论。(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