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于2021年审理民事案件中共有8件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占案件总数比重不断上升,其中涉及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装饰装修纠纷、健康权纠纷等案件。当事人对于司法鉴定缴纳鉴定费用、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期限,以及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方面有诸多疑问,不能理解司法鉴定的相关要求。下面为大家列出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规定内容的注意事项。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委托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当事人的异议,由鉴定人做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当事人对于鉴定人作出解释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时提出自己找鉴定机构,在此明确告诉大家,当事人自行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份证据有极大可能不会被对方认可,依然会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的选择是由法院去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法院会通过司法鉴定网进行摇号随机选取鉴定机构,鉴定范围在每个省高院都会有鉴定名录,鉴定名录中存在的鉴定机构是我们选择的首选方向。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其公信力大于个人委托鉴定机构。(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李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