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赵先生于婚后又看好了一处住房,可刘女士因为个人征信存在瑕疵,并不能顺利贷款。二人买房心切,居然办理了“假离婚”,最后赵先生的名义贷款买房,双方也共同约定了还款义务。然而双方却没“复婚”。
意外总是很“意外”,双方感情危机了。两人分手分居,关于这个房子就处于闲置状态。后刘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协议,赵先生向自己给付购房相关费用16万元。
办案法官组织赵先生与刘女士进行了调解。法官先是释法明理,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赵先生,所以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是赵先生,但由于双方出资购房,赵先生应该给与赵女士一定费用。经过法官调解,对双方化开矛盾并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赵先生给付刘女士购房费用4.5万元,解除二人约定的协议书。
可见,婚姻的法律关系,是婚姻以及婚姻财产的有效保障,切不可被利益冲昏头脑,因小失大。(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王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