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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之便诈骗贷款,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徐恩泽)近日,吉林省梅河口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犯贷款诈骗罪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以创建公司无钱出资为由,利用自己农村信用合作社职权之便私自将未归还贷款的房产解押转贷给他人,后又以该处房产向某信用社贷款,因无力偿还给他人债款,孙某某将该处房产利用虚假个人还款证明用于解除抵押登记。该农村信用社对该笔贷款催收未果欲起诉时,发现用于抵押上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已被解决抵押登记。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2019年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将已设定抵押的房产另行抵押贷款,贷款后又伪造虚假材料转移该抵押房产的方式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孙某某虽认罪认罚,但其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孙某某在缓刑期间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撤销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部分;被告人孙某某以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退赔被害单位某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法官释法: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
 
  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2)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
 
  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3)骗贷行为造成的后果
 
  如果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实际没有归还,则应进一步考察没有归还的原因。如果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造成不能归还,而是因为个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4)案发后的归还能力
 
  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归还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没有实际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吉林省梅河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