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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结婚 亲上加亲?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女方与男方的母亲系姐妹关系,女方与男方系姨甥关系,男方与女方在恋爱期间孕有一子,在共同生活2年后,领取了结婚证,结婚期间,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遂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婚姻无效,判定孩子的抚养权。最终法官判定男女双方的婚姻无效,生子由女方抚养。
 
  男女双方都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男女双方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是否为合法夫妻?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及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两人结婚,婚姻无效。以上两个案例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均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符合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尽管双方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其婚姻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近亲结婚不但违反了法律法规,而且近亲结婚生子会大幅度提高新生儿的死亡率及遗传疾病的发病率,对后代健康也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最后法官温馨提醒大家,缔结婚姻为人生大事,除了得到亲朋好友的祝福,更应遵循法律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近亲结婚后所生子女患有遗传病的概率非常大,出于对子女健康以及家庭幸福的考虑,切勿隐瞒近亲关系办理结婚登记。(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武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