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何博伦)众所周知,窃取、收买信用卡信息是非法的刑事犯罪,但你可知道,主动提供、出售个人信用卡、支付宝、电话卡等信息以获利,这样的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家住吉林省通化县果松镇的臧某被冒充党委书记的犯罪嫌疑人电信诈骗十万元后报案(一定是没注册国家反诈APP!),辖区派出所在接警后展开调查,发现该笔诈骗款转入了位于沈阳的徐某、刘某银行卡内,通过线索摸排,发现二人名下银行卡账户流水金额巨大,交易异常已被冻结,与其交易的账户涉及电信诈骗资金流动,最终以涉嫌“帮信罪”犯罪为由依法将二人抓获。2020年7月,通化县检察院将二人诉至我院。
经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5月,受疫情影响无业闲赋在家的徐某“手头有点紧”,恰好此时朋友李某(在逃)联系他表示收购银行卡用于境外网络赌博平台充值,并承诺给予每张卡2000元/月的高额报酬,为谋取利益徐某便将自己名下四张银行卡出售给对方,从中获利20000元并挥霍一空。刘某是徐某女朋友的闺蜜,暂时借住在徐某家,瞧着平日里生活拮据的徐某突然“摆起了阔”便主动询问起了发财的门路,徐某表示有钱一起赚,成功说服刘某把三张银行卡卖给了自己,以每张卡1500元/月的价格共计支付刘某12000元并赚取差价。短短一年时间,二人名下这7张银行卡为他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总流水竟高达270195766.53元。最终,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判决。
售卖个人信息这看似发家致富的好法子,却是犯罪分子的“糖衣炮弹”,个人账号一旦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贪图蝇头小利,轻则影响本人征信,可能导致个人账号被盗、被封,重则危及他人乃至整个网络空间,更可能承受牢狱之灾。保护个人信息,勿做犯罪帮凶!(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