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晨 王征文)近日,吉林省长白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以盗伐林木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某1、黄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到林场施业区内砍伐柞树,被告人张某1砍伐柞树25株,立木蓄积0.6343立方米;被告人张某、黄某共同砍伐柞树348株,立木蓄积8.2957立方米。被告人张某2为被告人张某1、黄某犯罪提供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1、黄某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到林场施业区内砍伐柞树,被告人张某2为被告人张某1、黄某犯罪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1、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万国、黄亚峰、张延亮案发后取得被害人刘延跃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张某2,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