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晨 王晖)近日,吉林省长白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马某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受伤后,醉酒驾驶 “比亚迪牌”小型轿车驶往长白县医院,途径路口处时,撞到沿中兴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 “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上。经长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4.03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向公安机关电话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 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