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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审理需谨慎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新疆木垒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件名誉权纠纷案,原告诉称:被告诬陷其产品不合格,还侮辱个人,需要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及要求公开道歉和赔付精神损失50000元。被告辩称:转发信息是事实,但非本人撰写的内容。且原告方报案后,已经及时作了说明更正,并向原告个人道歉了。加之自己与原告不认识,不存在私人恩怨。
 
  审理查明:2021年4月30日,被告转发具有诋毁意思的内容到两个不同的微信群里,后原告以因被告的行为生意受影响,个人名誉受损为由提起了诉讼。另查明,原告在本县开了一家大的经营部,有专人管理,原告提供货,经营部负责人再向各乡镇门店经销,从中获利,为此原告租了门面房作经营部办公,租库房存货,租赁费均由原告出资,且原告已向本地经营部批发了100000元的货。后期因被告在网上转发消息后经营部负责人以他人传谣诋毁产品销量下降为由退了48000元的货。
 
  法官说法: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的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该行为属于侵权名誉权。而该承担多大责任,应当赔付多大损失根据证据而定。而自然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额要根据行为人造成的损失大小,使用的方式方法,场地,目的等方面来定论。审理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像这样的案件需要赔礼道歉是必要的。本案中原告方提供证明证实了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但没能证明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就是被告行为所致。而原被告从不相识,互相没有私人恩怨,也不存在同一行业间的竞争,且原告报案后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就在微信群里作了解释,并向原告赔礼道歉,积极作为,尽量控制事态的恶化。上述各个方面均应当予以考虑。最后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方各类经济损失16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经宣判原被告双方要求考虑是否上诉,本案现在上诉阶段。(作者: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 哈尼马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