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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鸭园法庭立案受理了一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
 
  张林(化名)与陈艳(化名)系夫妻,婚后育有张伟(化名)、张勇(化名)、张强(化名)、张霞(化名)四名子女。2021年4月17日张林突发心脏病去世,遗有银行借记卡一张,内存有47000余元。兄妹四人及母亲因该借记卡存款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由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对此纠纷进行了调解。
 
  经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并作出人民调解协议书,达成调解协议:各当事人方自愿协商一致同意遗产归张伟所有,届时由张伟持人民法院裁定书到该银行支取该笔存款。张勇、张强、张霞、陈艳均书面声明放弃上述遗产全部继承权。
 
  经审查,当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申请人张伟、张勇、张强、张霞、陈艳经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通过对调解协议的确认,能够合理的配置纠纷解决资源,更加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