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徐琰 王少阁 李碧凤)近日,新疆喀什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借车给酒后人员驾驶而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的典型案件,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2021年3月,杨某妻子驾驶杨某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载醉酒后的杨某及姜某夫妇回家。车辆行驶过程中,杨某妻子因胃疼无法继续驾驶,姜某主动提出由自己驾车,杨某及其妻子均未拒绝。姜某驾驶该小型客车行驶至交警检查点附近时,因担心被交警查获,为逃避打击,遂停车后与杨某妻子互换位置,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姜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姜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杨某系该机动车所有人,其虽未酒驾,但其明知姜某醉酒,仍同意姜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在主观上存在放任态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亦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危险驾驶罪作为故意犯罪,也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
在日常生活中,除了要谨记“安全驾驶、人人有责”外,还应牢记相约飙车情节恶劣、劝酒人员教唆醉酒者驾驶机动车、同乘人员胁迫或教唆醉酒人员驾车、车辆提供人在明知借车人醉酒情况下仍同意醉酒人驾驶其机动车等情况,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新疆喀什市法院)